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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三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长春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正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951,320.4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951,320.44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72,1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912元。反诉费44238.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五矿新港长春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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