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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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杂费564066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640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7440元、律师费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大成生物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85元、保全费5000元(中远海运公司已预交),由大成生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