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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882.84元、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残疾赔偿金58141.65元、检查鉴定费363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4154.49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566.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500元、施救费300元,共计56616.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负担249元、被告***负担1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