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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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桑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桑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71060元; 二、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淄博桑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2019年2月21日的经济损失941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371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以上一、二项,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7元,财产保全费2445元,合计9452元,由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