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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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银都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637.20元及储料罐租用费12600元,共计27237.20元,同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赔偿原告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701元,由原告烟台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76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