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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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口酸牛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弘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口酸牛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2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安徽一口酸牛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