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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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元市昭化区青牛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01440.7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元市昭化区青牛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履约保证金163913.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该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30.00元,由被告广元市昭化区青牛乡人民政府负担25830.00元,原告安徽省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917.00元,第三人***负担438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