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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华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林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华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但需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6464.59元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3月24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华林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安徽华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安徽华林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华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安徽华林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计1737.5元,由被告安徽华林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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