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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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319778元违约金,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5元,由被告辽宁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