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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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荆州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天鸿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荆州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1502.38元; 三、驳回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6元,由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706元,荆州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840元,由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000元,荆州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