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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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皓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皓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34027.35元及该款项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之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皓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费人民币2100元、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皓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2638元,由被告昆明已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人民币3368元,保全费人民币2321元;由原告昆明皓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保全费人民币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