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321民初923号 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立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筠洲花园一区服务中心经理,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新兴县**********,现住新兴县******************。 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荣伟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区月洁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