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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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截至2014年9月20日的利息2118725.86元以及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的罚息7089033.6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台州市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3951100元及相应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台州市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3761500元及相应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台州市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12287400元及相应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93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14495元,由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798元。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