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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金威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彭州市大明印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23754元,支付律师费45753元。并以借款本金7237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支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237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4%,支付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6.4%,支付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三、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金大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如***、***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彭州市大明印刷厂所有的bmg全自动高速压线机、Efd140全自动高速糊盒钩底两用机、Evd140全自动高速粘面机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以最高额82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彭州市大明印刷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如***、***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监证××号)、位于四川省彭州市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监证××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以最高额82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六、如***、***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彭州市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监证0×××5号、0×××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以最高额82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七、驳回彭州民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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