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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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振源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8022号 原告:成都振源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正元,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守容,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告成都振源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振源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振源玻璃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黎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丹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