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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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1899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18992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11元(原告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35555元),由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