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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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二、追加吕绍钦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吕绍钦在28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三、追加***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在14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四、追加***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在14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五、追加***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在14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六、追加***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七、追加***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在166.67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八、追加伍剑华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伍剑华在166.66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九、追加***为(2019)粤0115执348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在166.66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裕丰公司清偿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