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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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多领的工程款391944.53元; 驳回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驳回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23.2元减半收取4411.6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42元,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担9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54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01元,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担4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