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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广德瑞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上润中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豫能商贸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押金50000元并赔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

被告天津广德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98184.22元并赔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98184.22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7元,由被告***负担1050元,由被告天津广德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63元,由原告***负担1904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天津广德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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