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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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工业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江工业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欠款718000元; 二、被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江工业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513000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十月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长江工业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205000元为基数,自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南京长江工业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68元(原告南京长江工业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