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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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锐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炎龙机电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炎龙机电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万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6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1860元原告炎龙公司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炎龙公司案件受理费11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