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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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9民初223号 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西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德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大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建刚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艳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