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嘉宜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嘉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6,767,975.09元;

二、被告新疆嘉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52504.7(以6,767,975.0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1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参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25元,由原告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682元,由被告新疆嘉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