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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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836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8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5元,被告首地公司负担160元,被告***负担160元;鉴定费2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首地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负担120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