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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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和化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建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大和化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购机款100,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建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大和化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被告江西省建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