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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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四川省隆辰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