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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巩留县天福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通风空调系统、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中消防安装部分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巩留县天福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剩余工程款106,736.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6,736.4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至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被告)巩留县天福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5.00元,反诉费1385.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巩留县天福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