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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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贵州黔峰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51.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6年12月10日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利息为47,259元;2019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49,651.8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9元,由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