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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
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欠付租费425586.16元;

三、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费用自负)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钢管9.1362吨、扣件16619套、顶托136支、快拆架1282.9米、套管683支,若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207707.11元;

四、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日租金钢管1.67元/吨、扣件0.005元/套、顶托0.02元/支、快拆架0.013元/米、套管0.01元/支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继续向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未返还材料的租金至材料返还完毕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六、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2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340元;

七、驳回原告贵州洋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420元,共计10355元,由被告贵州建工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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