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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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扶沟县华瑞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律师费50965元、贷款本金2824551.5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23596.63元,共计3248148.14元(截至2017年4月2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扔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扶沟兴华气缸制造有限公司、扶沟县银山棉纺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扶沟缸盖有限公司、***、***、***、***、***、李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扶沟县华瑞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93元,由上述十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7-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