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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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8413元,由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