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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8413元,由广西鸿兴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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