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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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机(新乡)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1万元及利息(以14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78元,由原告负担2766元,被告负担16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