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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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帝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润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帝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7900元及违约金(以1479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帝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南京帝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1元,由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负担1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