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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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鼎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鼎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17.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聊城鼎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0017.4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