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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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浦莱斯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西子艺术培训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浦莱斯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深圳西子艺术培训中心押金人民币6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西子艺术培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一浦莱斯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67元,由原告深圳西子艺术培训中心负担人民币1583元,被告一浦莱斯精密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8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138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871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