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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老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11094127.9元; 二、被告安徽老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违约金1664119.19(11094127.9元*15%)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从代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四、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被告安徽老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在安徽老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20%股权(即1000万股权)经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具有给付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678元,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423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97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