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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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0783.2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9767.3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就清偿部分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7元,由原告负担208元,二被告负担5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