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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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36000元(暂计至2018年4月15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16元,由被告河南开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