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向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缴纳物业费人民币4562.58元; 二、***向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交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以每期实际尚欠的相关物业费用为本金,在每期的实际欠费天数的基础上分别减去费用交纳期限的7天后以剩余的天数,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 三、驳回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