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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向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缴纳物业费人民币4562.58元;

二、***向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交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以每期实际尚欠的相关物业费用为本金,在每期的实际欠费天数的基础上分别减去费用交纳期限的7天后以剩余的天数,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

三、驳回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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