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395163.80元; 二、被告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偿付原告***利息(以本金395163.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28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7元,减半收取计3613.50元,由被告广西浩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