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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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秦山镇塑料橡胶厂 嘉兴市久宏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盐县秦山镇塑料橡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久宏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58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175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24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