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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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9999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11.07‰计算,之后逾期月利率16.605‰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计至本判决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