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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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250000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6月2日,按借款合同和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月利率8.7‰标准计算;自2015年6月3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和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 四、驳回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76元,由上诉人***、***负担7926元,被上诉人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