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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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越西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2日向第三人王成军颁发的房他证越有限公司字第149号《房屋他项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越西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