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2013年7月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19年2月2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96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9653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同时以年利率24%为限,从2019年2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辽东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24.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9.88元,均由被上诉人辽宁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辽东东富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