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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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偿还原告浙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1336元,利息836.02元,违约金1591.10元,手续费2366.65元,合计136129.77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收费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3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43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