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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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 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479.17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1日始至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对前列代偿款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安徽东方茶业有限公司、安徽舒绿茶业有限公司、***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