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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环球化纤有限公司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湖市艾伊宝服饰有限公司 平湖市理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市理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89242.95元并支付利息443754.60元(暂计至2018年3月1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平湖市环球化纤有限公司、平湖市艾伊宝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41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负担261元,由六被告连带负担59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