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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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千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 耿马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沧华德实业有限公司水泥款3,201,466.28元(叁百贰拾万壹仟肆百陆拾陆点贰捌)2015年4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的利息938,926.00元,共计4,140,392.28元(肆百壹拾肆万零叁百玖拾贰点贰捌)。 二、被告伟弘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负有给付义务的义务人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3.00元,由被告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伟弘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