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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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郴江信用社 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800元、利息及罚息140363.1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6月13日,之后利息及逾期罚息统一按月利率14.55‰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64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